税务总局解读新规,企业如何获取税收红利
发表于 2019-08-03 23:56:16 浏览: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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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就《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和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进行深入讲解。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新办法明确,对投诉人(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包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比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新办法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新办法对投诉处理和反馈的要求更加细致明确,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本流程规定。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机关要说明理由。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既完善了投诉人跟踪维权的渠道,又加强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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